旧网物流资讯
您当前位置:旧网物流资讯
服务热线
0769-23030506 23030508 23030509
近日,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第57、60号公告,进一步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“直接运输”条款的实施。那么,什么是直接运输?两份公告如何解读?锦秀小编带您来深入了解一下。
什么是直接运输条款?
直接运输规则是指在普惠制与特惠税规定中,受惠国的原产品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。但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,也允许货物经过产品原产国以外的第三国(地区)的领土。而这时,在一定的条件下,也视同为“直接运输”。
不过,由于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时间跨度较大,尤其是不同协定文本之间关于“直接运输规则”的差异较大,使得企业在实际报关时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,对认定为“直接运输”货物产生阻碍的情况时有发生。此次公告的发布就是为了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“直接运输”条款的实施。
三步读懂公告内容
1、无论经何地中转,能够提交符合要求的“单份运输单证”的,可不再提交中转地海关证明文件。
2、对于“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”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,提交可确认货物集装箱柜号、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“全程运输单证”。
3、不满足上述两点:
1.非经香港、澳门中转货物,按各协定署令和公告提交单证;
2.经香港、澳门中转货物,按不同情况,提交《香港海关确认书》和中检证明。
关注我们
咨询我们
手机站